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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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|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,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,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、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、在医院(9.5)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|
保什么 | 保多少 | |
意外医药补偿 | 已获得公费医疗、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性医疗保险补偿 | 实际费用-已获得任何补偿 |
未获得公费医疗、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性医疗保险补偿 | (实际费用-已获得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补偿)×90% |
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、自伤、故意犯罪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违法乱纪等行为;患先天性疾病、感染艾滋病病毒等;药物过敏、未遵医嘱等;牙齿修复、整形等;分娩、流产、椎间盘突出症等;参加高风险运动等;细菌、病毒等感染;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